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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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