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司法鉴定每个地方只有一个单位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司法鉴定主要就是在诉讼中鉴定人用科学技术和相关知识对诉讼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且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就被称为司法鉴定。现如今做司法鉴定是非常常见的,而且诉讼还可以通过了解,选择不同的司法鉴定单位,那么司法鉴定每个地方只有一个单位吗?


一、司法鉴定权限

1、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2、负责组织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申报颁发。

3、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审批,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部门或机构等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活动属于科学实证活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促进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准人条件,未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将逐步实行资格管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至于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需要的司法鉴定人员则有所不同。例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方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9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条件之一是“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4人”。

2、设备条件

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有的是凭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并不需要太多的仪器设备条件,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等,但更多的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往往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所以,与其他类型的机构设立不同,设备条件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更为重要。《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9条把“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之一。

3、资金条件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维持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运转,如购买和维持设备,支付工资和报酬等。资金是司法鉴定机构流动的财产,没有、窥动财产,司法鉴定机构将无法维持生存,更无法开展鉴定业务。当然,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需要的资金数额也有所不同,法律往往确定最低资金限额。

4、场所条件。 场所是司法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地方。场所不同于住所。住所是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团体意思(决策)机关所在地。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可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诉讼管辖地;可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受送达地;有利于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债务履行地;有利于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而场所则主要是为团体的活动提供空间。

5、名称条件

名称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区别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符号,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标志。司法鉴定机构只有使用自己特定的名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才能使自己的司法鉴定活动特定化,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尚无具体规范,实践中往往参照其他组织的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将实行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6、章程条件

章程是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否需要提交章程,司法鉴定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持否定意见的人通常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社团,其不属于人的联合,其活动往往涉及面小,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知情义务,所以不需要制定章程。 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可以明确的知道每个地方不止一个司法鉴定单位,有很多的单位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来设置的。而每个司法鉴定单位设置的项目不同,鉴定的情况就会不同。

综上所述,关于司法鉴定每个地方只有一个单位吗这个问题,就清楚的知道,每个地方会有多个司法鉴定单位,而每个鉴定单位都不一样。但是都是属于司法局管理的社会单位,主要就是为社会公民服务的。如果想要做司法鉴定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局具体的了解下。




·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企业进行拆迁,需要搬到新的地址。在搬迁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损失,如搬迁费、安置费、员工补偿费等等。各个地区对于拆迁补偿都作出了规定,上海也不例外。我们给您整理了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到在上海地区有类似情形的朋友。上海租地厂房拆迁 ?补偿标准...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须要什么资料?
       我们都知道一般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是必须办理国有土地证的,这样的话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须要什么资料?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许可证,还必须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其它的相关证件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证过期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证过期怎么办理?地使用证过期的办理方式是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物权法》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但是续多少费用都没有明确。这其实就是土地证会过期的,因为我们的土地年限到了是...


·公司变更注册地点需什么流程
      公司变更注册地点需什么流程 一、办理营业执照 1、 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 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由谁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由谁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据合法的方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继而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我国的土地使用是有时间限制的,对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广泛存在缩水的情况,也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更快,此时,应该怎么办呢? 一、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1、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章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


·新蒲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新蒲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制度,让农民子女怎么办?
      其中的“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一宅”,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整块土地,而不是分...


·土地使用年期指数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年期指数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中国,对于普通老百姓们来说,土地使用,它是有年限规定的。当然,就是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普通老百姓,它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是土地使用眼线的话在我国的规定,很多人并不知道。那么土地使用年期指数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您介绍。 一、国家...


·衡山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衡山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衡山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


·以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会继续受到保护么?
      以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会继续受到保护么?农民在我国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在农村,最常见的就是农民的土地了,他们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近年来,我国在土地方面不断的进行改革,很多农民都在担心以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会继续受到保护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