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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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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城市发展是需要一定土地的,当城市还需要发展但是没有足够土地的时候一般就会选择将农村整改为新城区进行发展,这时候就会涉及到相关的拆迁问题,拆迁补偿问题是很多人在关心的,也是当前非常热议的话题。那赣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什么呢?

赣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审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下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一)委托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二)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工作方案;

(三)组织开展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的测绘调查核实工作;

(四)认定被征迁人房屋的合法面积;

(五)认定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数、户数;

(六)落实征地拆迁全程审计及监督事项;

(七)其他事务。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章征地拆迁程序

第八条征地项目确定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

(三)批准土地流转;

(四)核发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五)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第九条被征迁人应当在征地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进行测绘调查核实,并根据测绘调查核实结果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对属于市本级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总费用,应当报管理中心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进行结算交地,并向管理中心报结。

第十一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以市政府名义)在征地所在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所在范围内公告已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协议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的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签订。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被征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搬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未支付到位的,被征迁人有权拒绝腾地搬迁。

第十四条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迁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后,由实施单位收回土地证书及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变更或者注销。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归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八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一年一结。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合法房屋面积应当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三)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四)除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标准见附表1、附表2)。

第二十二条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应当向被征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见附表3)。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住房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表4)。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给予适当补偿(标准见附表5)。

第二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突击养殖、种植的。

第二十五条对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置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奖励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按时迁移坟墓,给予补偿和奖励(标准见附表6),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赣州市的房屋拆迁标准相对于江西省房屋拆迁标准来看还有一定的改动,这也是由于江西各地发展水平不同而导致的,为了能够对当地有更好的管理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一定的更改,所以在我们需要了解征地补偿内容时,一定要查询当地的信息,详细的情况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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