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订,不只是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也对租赁者安心大胆创业有了法律上的保证,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是一个双方共同受益的行为,但是签订双方可能存在对法律知识了解上有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承租若是合同提前解除,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处于弱势的一方,经常处于被动和无法辩驳的处境,在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前,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做一个初步了解。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相关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0830]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19920308]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1995]国土[籍]字第8号)

二、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土地租赁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现阶段,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另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区分不同类型出租条件不尽相同。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保证不影响土地的交付使用。

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还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合同的租赁方都要在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期限内出租,若是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和用地类型范围内开发利用土地,合同就无效或部分无效。签订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后,土地使用者要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办理土地使用证。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专业律师。


·最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兴海街道的赵家村、陈屯村、牛官村、西跃村、裴家村...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获取方式有哪些?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获取方式有哪些?如今,很多大城市都成立了国家经济开发区,这有利于城市发展。对于开发区内的企业,使用土地之前应该拿的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建设厂房。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多种,具体可以参考开发区的规定,那么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获取...


·房地产开发偷税漏税怎么处罚?
      房地产开发偷税漏税怎么处罚?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一、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刑事案件...


·土地使用证名字和身份证不一样可以吗?
      土地使用证名字和身份证不一样可以吗?土地使用证名字和身份证不一样是不可以的,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二、土...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的土...


·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有哪些惩罚?
      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有哪些惩罚? 一、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有哪些惩罚? 1、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会受到的惩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有哪些?
      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数的增加,很多农村土地闲置下来,这样是不利于土地资源利用的。我国允许持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一般现在用到最多方式就是出租或者互换。最近,国家又在酝酿新政策,那么,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有哪些?现在我们通过本文给您讲一讲。 一、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有...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拥有土地使用权我们就可以合理合法的对土地进行使用帮助自己创造收益,当然这些土地的使用还是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过当前有许多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之后不知道土地要怎么去使用,而是租赁出去自己收取租金,虽说这样也无伤大雅,但不知道土地使用证的作用可能就容易遇到一些问...


·江西德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西德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限定法律的规定,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县级政府的征地公告确定,一般来说,政府会根据土地产值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江西德兴征地补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一类...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参考模板怎么写?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参考模板怎么写?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一般而言,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现在国家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放松了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