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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顺序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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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顺序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我们在与其他人的日常交往中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候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还是相互的,即互为债权人,互为债务人,这时候就存在顺序履行债务,但是若先履行方没有按义务履行债务那么另外一方就可以使用顺序履行债务抗辩权,按顺序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下面就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效力进行说明。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法学定义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二)快速区分3个“履行抗辩权”:
1、顺序履行抗辩权—— “对”先履行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对象都是 先履行义务人;有的人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人称其为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一回事;)2、不安抗辩权——“对”后履行人的抗辩权;3、同时履行抗辩权—— 任一方“对”其对方 都可以行使;
(三)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四)法律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顺序履行抗辩权有利于保护第二位的债务人的权利,当第一位债务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时候,其可以拒绝他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在第一位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后,才可以要求第二位债务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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