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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有哪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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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买卖纠纷通常包括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2.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3.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以有效要件成立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的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4.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三种。

5.法定解除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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