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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可以撤销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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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2月19日,金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某购买黄某名下位于某住宅小区某单元的一套住房。2019年1月7日,金某向黄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黄某于2019年1月18日将该套住房的所有权过户至金某名下。

但该套住房曾在2013年10月19日凌晨发生过入室抢劫杀人案,原房主虞某在该住房内被入室抢劫者杀害,虞某被害后,该住房由其儿子虞小某继承,住房所有权登记在虞小某名下。

2.金某提出其购买该住房系为儿子准备的婚房,但黄某在向其出售该住房时故意隐瞒该住房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欺诈行为,提出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黄某返还已付的购房款76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3. 法院认为,此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凶宅”(即:双方买卖的住房)是否属于合同撤销的事由。

4.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凶宅”的法律理解。“凶宅”即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实的住房,有人认为“凶宅”系迷信说法,不影响住房的使用价值及居住功能,不能因为“凶宅”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现实中,社会大众对“凶宅”感到忌讳及恐惧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传统心理,属于“凶宅”的住房的市场价值也确实存在一定的贬损,所以,如果卖房者对所售住房系“凶宅”刻意隐瞒,应理解为卖房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但同时也应当要明确,“凶宅”本身并不构成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

5.基于上述对“凶宅”的法律理解,只有在卖房者刻意隐瞒出售的房屋系“凶宅”这一事实,对买房者构成欺诈的情形下,买房者才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撤销合同。因此,根据本案的情况,法院应重点审查卖房人黄某是否对其出售的房屋系“凶宅”知情并向买房人金某刻意隐瞒这一事实,这也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此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6.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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