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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己闲置的房屋,有的人觉得可行,于是就想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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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己闲置的房屋,有的人觉得可行,于是就想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租金。但由于缺乏租房经验,往往要求的租金可能与房屋本身的情况不符,这就需要当事人实际注意其中的一些问题了,那到底房屋出租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出租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实践的总结,房屋出租应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并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核实房产的抵押、共有和查封状况。

2、租赁合同主体、送达地址要明确。合同双方必须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且必须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对于厂房租赁,需要明确各种税收的承担。需要交纳的税费有哪些,由谁来承担,都需要具体明确。

4、承租人和出租人最好都有各自的陈述和保证。

5、需要明确装修的归属。尤其是在店面的出租中,装修是由谁来承担,一定要约定清楚。

6、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出租人要明确自己的这一项权利。

7、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或者规定承租人有权转租。

8、明确违反陈述和保证以及其他条款的违约责任。

二、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该怎么办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1)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2)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3、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拖欠租金,甚至不支付租金。这个时候,最好与承租人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诉至法院。而在涉及到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建议不妨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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