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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上签字能否代替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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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集体合同起源于欧洲,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并发展,已成为协调劳资矛盾、维护工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劳动法律基本制度。我国的集体合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就提出了“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的斗争纲领。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中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制度,全国总工会和原劳动部分别于2000年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2004年颁布《集体合同规定》与之配套,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将集体合同更加细化并具有可操作牲。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单位的全体劳动者,由工会作为其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不能由劳动者个人或其他团体作为代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3、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根据前述法律条文的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规范的是单位内部劳动者全体性、整体性的劳动权利义务问题,以协调和规范内部劳动关系为目的。

4、集体合同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1、52、53、5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订立集体合同首先由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后制定集体合同草寨,集体合同草案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然后由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指导劳动 者推荐的代表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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