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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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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我们会遇到一个词叫做不安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许多人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它,那么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整理总结了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知识,简单跟您聊一聊。
一、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不安履行抗辩权作为先为给付方特有的一种权利,《合同法》规定了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和方式,其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有效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行履行义务方。因为双务合同的债务具有双务性,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的权利也是一方的义务,这样,才可能存在一方履行义务而对方不履行义务致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系单务合同,对方本无给付对价义务,故无“不安”之虞。2、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只有对履行义务的先后期限有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应该有先后,先于给付方才可能享有不安抗辩权。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合同应同时履行,而不安抗辩权则是在异时履行的前提下发生的,且这种异时履行必须由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如果合同双方约定同时履行义务或对履行先后没有约定,合同当事人则只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是一个客观标准,也就是说经营状况不断变坏,如资不抵债、破产等。4、后履行义务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从上述行为可看出当事人已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如不行使不安抗辩权,先于给付方势必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5、后履行一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即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人难以相信其能履行合同义务。6、后履行义务一方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如当事人撤销,分立等。7、行使抗辩权一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防止一方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先履行的义务,导致交易不安全,影响合同的严肃性,一方必须举出另一方履约不能的确切证据。综上所述,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一个十分严肃的事情,当事人必须是有效双务合同中先行履行义务方且要提供确切的证据才能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有时候是比较复杂的,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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