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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退工标准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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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传统的用工模式只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主体,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的直接用人主体,也是劳动者劳动的使用者。而与传统的用工模式不同的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它同时涵盖了三方主体,即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劳动时受用工单位监督、管理和指挥。劳务派遣是基于两份协议的内容,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建立的三方关系,实现了用人和管人相分离、使用和雇佣相分离的特殊用工形式。因此,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各种需要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当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时,即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不符合《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可以被用工单位合法退回的情形》一文中所列的情形时,劳动者被退回派遣单位后的待遇,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还是按原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支付呢?

4、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模式中的一种,即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人员安排至实际用工单位从事指定的工作劳动。因为本次全国性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的用工活动被属地政府限制了复工的时间,相信其中必然会存在部分实际用工单位无法继续维系经营,即将面临解散、破产、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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