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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渔船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是否应认定为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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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外劳务合作实行行政许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经营公司)应当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涉外劳务的企业,要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境外雇主必须是外籍,也就是一方主体必须涉外。而《劳动合同法》对境内劳动派遣企业只是注册资金50万的要求,并且规定企业为境内企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看该企业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该企业是否有能力订立对外劳务合同,是判断是否对外劳务的分水岭。

2、对于中国的海事司法,由于中国劳动法律规定仲裁前置、先裁后审的原则,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管辖和法律适用,也长期困扰着海事法官。虽然在程序法方面,已经颁布了很多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管辖的司法解释,但在如何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性质以及法律适用方面,从事海事司法的法官和律师都进行过艰难的探索。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在讨论和研究这一问题。2014年6月6日,由武汉海事法院牵头,在长江海商法学会2014年年会上,从海事司法角度,再一次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探讨。”2014年10月,第二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青岛召开,研讨会的主题也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3、《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船员不仅在中国全境流动,也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如果根据劳动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劳动法律为船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但由于社会保险目前在中国是依行政区域划界的,所以一名船员不可能在两地-例如青岛和广州-办理两份社会保险账号。这是一个船员行业的特殊性,相关的国家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和法律的冲突加剧了船员劳动合同管理的混乱。

5、无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的前前后后,中国海事司法走过了怎样的曲折道路,2007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却对船员劳务合同只字未提,这是一个严重的立法瑕疵。就该条例的覆盖面而言,由于其只覆盖了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超过10%的船员,等于在其颁布之时,就已经沦为恶法的行列。《船员条例》至少应当面对中国现状,就船员劳务合同是否有效作出判断,并进一步明确船员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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