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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分标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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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为:“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莱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作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即使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均不得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5、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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