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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已停产、歇业时,劳动债权的优先性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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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在停产、歇业后,存在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且拖欠职工工资、无力清退集资款等费用的情况。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赋予职工社保费用、职工工资、企业职工集资等劳动债权相对于已设定担保的债权的优先性。同时,为维护市场交易诚信体系及担保权人利益,应就劳动债权的优先性作时间上、人员上、数额上以及类别上的限制,以确保执行公正。

2、劳动债权,是指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劳动债权执行的顺序或说是否具有优先性,在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具有受偿的优先性。

3、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根据《工bai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du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zhi、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dao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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