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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条件都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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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诉抗辩权条件都是有哪些?说到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我们首先要对于抗辩权进行分类,不同的抗辩权的行使的条件是不同的,那么,您知道先诉抗辩权条件都是包括哪些吗?其实,对此我们的法律中对于每一种的行使条件都是有规定的。接下来,我们会分别为您介绍先诉抗辩权条件以及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先诉抗辩权条件
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人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对于此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理解,而应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不论债权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取得执行名义的判决或者仲裁,更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以直接请求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主张先诉抗辩权,而径行清偿债务或者承担清偿债务的,应当视为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不得再主张先诉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在我们进行行使抗辩权的时候,首先要对于自己是否满足相关的行使条件来进行判断,对于先诉抗辩权条件来说,一般是需要满足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等条件才可以进行使用。另外,对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来说,首先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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