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现代社会,虽然国家一直在大力倡导保护环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现代社会,虽然国家一直在大力倡导保护环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环境污染的行为,在环境被污染之后,有的时候关于赔偿问题一时达不成协议,这个时候就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先进行赔偿。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是什么这个问题。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实现通过市场手段分散相关企业的经营风险,及时化解污染事故发生后因无法及时赔付而产生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减轻政府职能部门的负担,切实做到涉污企业“积极参保、应保尽保”。

力争在2012年全市范围内实现保险服务全面覆盖,企业风险有效分散,突发事故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社会负担大幅减轻的发展目标。

二、坚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环境保护局会同市金融办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措施,引导企业通过环境污染责任险分散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分期分批选择污染重、风险大、定损较为容易的行业和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类别分阶段逐步推进。

(三)严格管理,稳健经营

环境保护局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提高污染防范水平。金融办加强对保险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切实保障和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定损、理赔等制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保险机制。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涉重金属企业、涉铅蓄电池行业和再生铅行业;

(二)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

(三)全市范围内的化工、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沿江沿河等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

四、保险机构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强的工作,为确保环境污染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承保质量,确保各项保险服务实施到位,应由具备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各保险公司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通过保险费率浮动手段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做好环境安全工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积极参与救灾抢险,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各生产经营单位迅速恢复生产,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

金融办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公司规范承保、及时理赔,为投保企业提供切实保障和优质服务,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局加强对环境风险监控能力、污染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等建设,积极开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和工艺设施的调查,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理赔应对措施,为顺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持。同时,两部门间加强协调合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重大问题。

(二)实施政策扶持

环境保护局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情况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并将是否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合法或换发排污许可证、上市环保核查、绿色信贷、保护评先创优的前提和重要核查内容。

方案中确定了工作的目标、工作时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环境污染保险的保险范围以及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等,我国不断的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如果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在我国国家何种算偷税漏税?
       一、在我国国家何种算偷税漏税? 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


·离婚协议要公证吗,离婚是否要办理公证
      离婚的,常常会签订一些相关的协议,来分清双方之后的关系。这些协议中就有离婚协议,那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有何效力?此外,离婚协议要公证吗?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一、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有何效力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债权债务和财产如何处理、子...


·离婚财产恶意转移情形有哪些?
      离婚财产恶意转移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财产恶意转移情形有哪些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另外,在现实中,还包括离婚一方,恶意负债的情况,这种...


·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还有探视权吗
      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还有探视权吗?不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一般来说不会丧失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种探望权的行使,表现为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


·一、诉讼离婚精神补偿金没履行怎么办?
      一、诉讼离婚精神补偿金没履行怎么办?(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约定的补偿,是必须执行的,如有违反,则协议离婚的可诉讼要求给付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二)在执行过程中,究竟有无财产,要看具体情况,一是法院有办法查询其财产情...


·离婚和财产判决书怎么写?
      离婚和财产判决书怎么写?离婚和财产判决书应当首先写清楚原被告还有代理人的一些基本的情况,其次就是关于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简单的介绍。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如果不能认定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判决不准离婚,随之而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就不存在。二、离婚时房...


·一、离婚时夫妻一方处理共有财产合法吗?
      一、离婚时夫妻一方处理共有财产合法吗? 不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


·买卖婚姻和拐卖妇女的区别是什么?
      买卖婚姻和拐卖妇女的区别是什么? 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条件: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这里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既可以是与行为人无任何关...


·究竟重庆去哪里起诉离婚
      现代社会中,离婚已经成为不稀有的事情,很多家庭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面临这种严峻的问题,为了调节双方矛盾深化,法律对于离婚有严格要求。那么有人在重庆去哪里起诉离婚呢?答案已经罗列在下方,还请您仔细阅读。 一、重庆去哪里起诉离婚?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


·如何确定离婚纠纷的管辖
      夫妻感情破裂后,如果协议离婚不成,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离婚,也就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此时该如何确定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呢?针对这一个问题,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怎么办?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怎么办?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内财产分割以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利益来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人一半的原则。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绕过婚姻关系问题直接解决双方之财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