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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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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四川省简阳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会征用到农民的土地,为了弥补农民的损失,财政会下拨一笔补偿款。在实际操作中,征地部门和农民之间经常就征地补偿发生纠纷。这时,农民可以按照当地政策,依法维权。那么简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包括哪些内容?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简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的补偿、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为简阳市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简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部分具体事务性工作(征收土地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住房和人员安置等)委托被征收土地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实施。市发改、经科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规划、交通、水务、农林、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访、统安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收土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同时收回各类权属证书,被征收土地单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按照附件1~5进行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在册农业人口、实有耕地面积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组集体资产(包括种类、规格、数量),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及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实,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公示7天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来源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条 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恢复的道路、桥梁、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燃气等工程及设施,由相关单位负责,恢复费用纳入征收土地成本。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管理和分配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安置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人员全部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纳入征地应安置人员范围:

(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发〔2012〕45号)文件相关要求,以本办法施行之日为截止时间,由简阳市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登记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户籍关系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的人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户籍关系在被征收土地村组的子女;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再婚三年以上、新增初婚或丧偶再婚配偶,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已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所享有的权利,经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审核认定,且户籍关系在被征收土地村组的人员;

(四)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含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五)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六)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七)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应安置的人员 。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确认、办理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拆迁房屋以土地所有权性质实施补偿。凡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需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拥有独立的房屋,原则上具有被征收土地村组的户籍,且持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登记证明,并与被拆迁房屋四至界限一致的,方能确定为一户独立的拆迁户,仅户籍分开不能认定为独立的一户被拆迁户。多子女家庭的被拆迁户,未对房屋产权办理分割登记的,但子女已成年,并形成事实分家,房屋独栋,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分户拆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房屋权属依据:

(一)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选址意见书原件;

(三)建房罚款和税收票据原件;

(四)房屋地契证明。

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确认,原则上以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为准。产权登记载明面积之外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牵头,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认定,并由牵头单位书面出具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户原有房屋的合法面积,根据原房屋结构,由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按照附件2进行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和附着物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分类定级给予补助,其标准为:砖混300元/平方米,砖木200元/平方米,土木、木结构100元/平方米;室外附属设施按照附件3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

基本居住补偿安置方式过渡期暂按12个月计算,12个月内按100元/人/月计算,13~24个月(含24个月)按200元/人/月计算,25个月及以上的按300元/人/月计算;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过渡期为12个月,按100元/人/月一次性支付;统一规划、划地自建补偿安置方式过渡期为12个月,按100元/人/月一次性支付。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户:农机具、家禽家畜、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处置补助费1000元/户;搬家费按每户每次1000元计算,搬出搬进两次共计2000元;合法房屋主体残值收购费15元/平方米;按时签约后7天内搬迁奖励3000元/户。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居住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和统一规划、划地自建补偿安置三种方式。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统一规划、划地自建补偿安置方式仅限于城镇规划区外的道路线型工程、独立选址项目等。

征收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实行一项目一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二十条 基本居住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向住房应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8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若还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经本人申请另可享受15平方米/人的建设成本价购房优惠;对持有独立房屋产权的一人户,向其无偿提供5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经本人申请另可享受15平方米的建设成本价购房优惠。基本居住房屋面积和成本价购房面积含公摊面积。建设成本价由市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房管、乡镇(街道)等单位研究确定并公示。

安置还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质量标准及要求按照《简阳市农房安置还房建设标准》(简府发〔2015〕40号)执行 。

第二十一条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向住房应安置人员提供38平方米/人的住房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由由市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房管、乡镇(街道)等单位研究确定并公示。

政府鼓励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一次性支付30000元/人异地购房补贴。

住房应安置人员在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或共有房屋居住承诺之前,征收土地实施单位不得支付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统一规划、划地自建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补划宅基地给住房应安置人员自行建设,一次性支付3000元/人的新建宅基地场平补贴和10000元/人的相关设施配套补贴。

宅基地的补划工作必须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项目乡镇(街道)及宅基地审批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建设规模、体量按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建设监管。

新补划宅基地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费纳入征收土地拆迁成本。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户的下列人员纳入住房应安置人员范围:

(一)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安置对象;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征收土地农转非将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未享受过拆迁住房安置,且房屋拆迁时仍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读书将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

(四)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因“经济户口”或“自理口粮户口”迁出后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

(五)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配偶;

(六)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家庭中的“轮换工”(国家政策确认)轮换时退休人员可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宅基地而未享受宅基地,现该集体经济组织又为全征全转社的有户无房户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四条 选择基本居住安置和统一规划、划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新建房屋办证工作,由征收土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办证税费由征收土地实施单位负责,住房应安置人员负责提供必要的办证手续,基本居住安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统一规划、划地自建新建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具有土地权属证明和其他合法手续的养殖场、学校、砖厂、农家乐等不可搬迁移动的设施设备、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没有对应补偿项目的,应参照本办法附件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等,由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不超过15%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作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拆除费用纳入征收土地拆迁成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其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存入当事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对侵占、挪用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必须落实征收土地实施工作责任制,定职定责、定岗定员,严格责任追究。对征收土地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虚报冒领征收土地拆迁款、倒卖征收土地社保指标等损害国家、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成都市及简阳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新启动的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补偿标准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经本市政府决策,可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综上所述,当简阳市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同政府发生冲突时,要依法维权,按照简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条款合理提出诉求。在这个安置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款的分配管理方案,明确说明农民可以通过现金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拿到房屋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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