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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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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因此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即试用期约定服务期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有三:1、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出发;2、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虽然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需要支付违约金。当两种法律规定竞合时,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3、用人单位要实现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应当采取的办法是在试用期后委派劳动者外出培训,要么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试用期。这样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外出培训就不存在试用期,服务期协议直接生效。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呢?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应该可以,但是存在一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离职,应当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显然,试用期内又存在服务期的,使得试用期内劳动者无法自由提出离职,否则面临经济赔偿,明显对劳动者不利。

单独签署的《试用期协议》,如果协议本身没有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或者没有另行签署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协议》约定的试用期就是不成立的,《试用期协议》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一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之后正式签署劳动合同时,就构成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而面临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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