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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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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限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相对宽泛,但对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仅在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进行罚款或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示规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且有相应的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而用人单位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的主体资格,对员工做出经济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者的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罚款是对经济利益的直接剥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民主协商、经过公示三者缺一不可。对于劳动者的管理,如一般性违纪情况,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或者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来解决;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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