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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对方买车,分手后可否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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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为另一方支付购车款,其性质是属于赠与、彩礼还是借款,根据性质来判定,如果一方主张借款关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的一方举证证明就购车款达成借款合意,能够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否则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如果一方主张是彩礼,主张的一方举证证明是基于婚恋关系而赠与的购车款,该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分手后,基于条件未成就,其赠与行为未生效,受赠物应当返还。反之,如果另一方提供赠与的证据,则法院一般会偏向于认定该购车款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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