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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中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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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买房合同虽因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为无效,但借名人在其后因消除了限购政策障碍并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符合申购存量住宅条件,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从而消除了合同无效事由,案涉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据此,违反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情形可以得到补正,即本不满足限购政策的借名人取得购房资格后,合同无效事由就此消除,借名买房合同应为有效。借名买房合同只在约定主体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借名买房合同中,双方已然达成关于房屋权属的合意,即借名人向出卖人实际出资,出卖人登记至出名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为借名人,该项约定不具备无效事由的情形下通常为内部有效约定,但双方未对房屋进行物权变更登记,所以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由此双方形成“房屋代持”的关系,因此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房屋的权利人应为出名人。一旦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分离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必须采用能够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标准,即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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