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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转卖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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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物转卖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来
我们在描述民风的时候,常说一个词语就是“路不拾遗”。但是这样淳朴的民风可以说是在当下,已经难得一见了。因此,如果不小心丢失了东西,大部分人都只好选择自认倒霉了。那么,遗失物转卖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来呢?下面就由律师我们为您提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遗失物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拾得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二、遗失物转卖善意第三人能拿回

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

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是无权处分。

4、合理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

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关于遗失物转卖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来呢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转卖也违背了拾得人的相关义务。所以,根据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原来的所有权人当然是可以追回自己的遗失物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困惑的话,不妨咨询网站的各位专业律师,获取更为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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