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无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江苏无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江苏无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1、产权交换式补偿。

2、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市拆管机构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三)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四)安置所需房源及相关资料、证明;

(五)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拆管机构依法处理。

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七条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

补偿安置款=(指定地点的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成本价-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建安价 单位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入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安置房准购证,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成新系数等因素折算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房屋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入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入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七条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的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并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金额按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一倍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未能依法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但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置房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安置房实施项目,结合拆迁人实施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安置房建造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三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腾地拆迁费用、建设工程费用、配套费用应当列入安置房建设结算成本。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并予以公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用于其他销售。区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面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剩余安置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

第三十六条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参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可以采取产权调换以及现金安置的方式进行,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当地发布的拆迁公告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拆迁人还需给予被拆迁人过渡安置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等费用,非住宅房屋的一般只有现金补偿方式。


·买房房东拖着不过户怎么办?
      买房房东拖着不过户怎么办? 一、买房房东拖着不过户怎么办? 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判决zhi后可以强制过户。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河北二套房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河北二套房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


·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一)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张某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小产权房卖给钱某,价款为42万元,单某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付清房款,同时张某交房给单某。协议签订后,张某与单某如约履行了协议,但因买卖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5年后,该房屋因征地被划入拆迁范围,现张...


·二手房可以办理贷款
      二手房可以办理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是指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俗称“二手房贷款”。办理流程:1.贷款申请:客户填写并提交建行规定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2.贷前调查及面谈:银行与借款人面谈,进行贷前调查等。3.贷款审批:银行...


·房产证怎么办抵押贷款
      借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在贷款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供许多资料,这就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进行流水对账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核房贷;银行审核通过,办理相关手续;银行获得房产证,放款。以上就是房产证抵押贷款流程。《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


·租客不搬离如何强制驱离遇到房租到期了租客不肯搬离的现象
      租客不搬离如何强制驱离遇到房租到期了租客不肯搬离的现象,房东应这样做:1、告知其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如3天)搬离并交清房款,否则向法院起诉。2、如在告知期限内未搬离,到法院立案庭起诉,并请求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内的货物。3、起诉还房款、迟延给付房款的同期银行利息、搬离租屋...


·房只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房只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第一种情况: 《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房时,双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是个人出资的,即使产权证上只写了配偶一方的名字或者说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民法典中的规定中就可以很明...


·购房居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有哪些
      购房居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有哪些居间合同规则有两个特殊性: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二为居间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实践中,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倾向,衍生出双边法律与道德风险。 一、“跳单”违约认定 屋购买者经常利用房产中介公司...


·对于房子没立遗嘱怎么办?
      对于房子没立遗嘱怎么办?房子没立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时候,此时最好将约定的内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时候,此时最好将约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签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不过提醒各位的是,签房屋租赁协议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介绍一下该注意哪些事项吧。 一、签房屋租赁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