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解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票据关系是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解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票据关系是很常见的。债权人,即是指持票人,是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那么相应的票据债务人则享有抗辩权。抗辩权是相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权而存在的,以此来对抗债权人所提出的请求。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行使呢?让我们根据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解读一下。


一、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二、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法定理由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

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正是对抗不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具有的以上绝对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所以该种抗辩又称为物的抗辩。这些事由主要有: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票据上如果欠缺法律规定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则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一些不得记载的事项,也可能使票据无效。在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

①票据上欠缺表明票据种类的记载。

②票据上欠缺表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以及确定余额的记载。

③票据上欠缺有关当事人的名称、签章及出票日期。汇票必须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本票必须有收款人名称,支票必须有付款人的名称。至于出票人的签章及出票日期,一旦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

④票据上记载了某些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例如,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主要是:

①票据上记载的日期未至或者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合而对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

②票据已经得到全部付款人或者票据款项开支依法提存。

③票据因法院作除权判决而使票据权利失效。④持票人所持票据因超过时效而致权利完全消灭。

(3)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签章伪造或变造记载事项的抗辩。

(5)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 .

(6)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已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

2、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该种抗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种抗辩的产生来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第二这种抗辩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为人的抗辩。抗辩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即考察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4)我国票据法11条之规定: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5)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票据虽然属于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是分离的,但在存在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履行,仍然应以有关票据原因的合法、有效为前提。

该类型的抗辩理由具体包括:

①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观的抗辩。在欠缺原因关系时,票据关系虽不会因此而当然消灭,但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关系被认为是明显地违反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故票据法一般都赋予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当事人以直接抗辩的权利。

②以原因关系非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

三、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对人和对物抗辩两种,究竟是票据本身存在问题,还是持票人的问题,要从各方面分辨来适用,其范围也不一样。票据关系上的抗辩权行使是要有法定事由,同时,如果因为债务人和出票人存在纠纷,是无法对抗持票人的。以上就是我们的整理出来的一些见解,仅供参考。



·挂名法人和股东欠下税务怎么办?
      挂名法人和股东欠下税务怎么办?无论是私下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仅在文件上签字,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还是获取挂名“报酬”,承担单一任务的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异,须承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样的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体现公司的意志;对内负有...


·个人合法受法律保护借条的格式是什么?
      个人合法受法律保护借条的格式是什么?借条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


·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理范围有哪些
      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理范围有哪些 一、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唱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归纳起...


·讨债技巧—死地求存催款兵法
      避实击虚催款兵法是舍难求易,而死地求存催款兵法则是以硬碰硬,专挑硬骨头吃的一种催款办法。  死地求存催款兵法是债权人被逼无奈时采取非常手段,与债务方真刀实枪地干,赁借法院制执行的手段让债务人乖乖地还债。  总之,“死地求存催款兵法”是债权人用尽的办法无济于事,山穷水尽的时候,只好...


·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
      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一、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若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是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构...


·借贷是否可以只签订借款合同
      借贷是否可以只签订借款合同 一、借贷是否可以只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


·债务人欠钱十来年不还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十来年不还怎么办?应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但十来年从来没有向对方要过债的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收费标准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收费标准是什么?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实践中,如果债务纠纷的双方决定诉讼解决纠纷的话,那就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要想尽办法证明案件的事实。那在具体诉讼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呢?其实这个问题也就是在问,债权纠纷中债权人应该如何举证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明。 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


·合伙债务怎么偿还,如何清偿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怎么偿还,如何清偿合伙债务 企业的存在形式有多种多样,有合伙形式的企业,也有个人创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私营企业等。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难免会在经营中产生债务。如果是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怎么偿还?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伙债务怎么偿还,如何清偿合伙债务 合...


·亏损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亏损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中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