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是什么?

对于离婚,有时候,不仅仅是离婚双方之间的事,还可能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离婚会对子女的成长带来一定的影响,对此,为了更好的维护离婚子女的权益,减轻离婚对其的伤害,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提出了若干意见,您可以了解一下。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七、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八、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九、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十、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十一、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十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读的;

(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十五、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十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十七、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十八、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十九、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十一、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的介绍,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提出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围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的。因此,如果您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借鉴文中的介绍。


·结婚9年离婚财产怎么分?
      在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在离婚时双方最关注的问题就是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这个问题了。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均分双方共同财产,当然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下文对结婚9年离婚财产怎么分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内容: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起诉离婚要什么手续,起诉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夫妻感情走到终结,经过双方协商感情不和闹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必须要办理相应的手续。那么您知道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


·独生子女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独生子女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首先需要说明,二孩政策施行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明,二孩证施行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的,可以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等。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


·对方不出庭,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都会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离婚事项,甚至还有人全权委托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师来处理自己的案件,出庭进行离婚诉讼。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要是找不到对方,法院可否判决离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找不到对方,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当事人遇到离婚纠纷时,都知道一般的...


·一、起诉离婚怎么转移财产合法?
      一、起诉离婚怎么转移财产合法? 单方面转移就是违法,也就不存在合法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


·面试可以骗已婚已育吗
      不可以员工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填写的求职申请表中,根据其中相应声明:“如应聘者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存在伪造情况,公司有权停止雇佣,公司对其欺骗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第三部分第一项第三条规定:“公司提倡正直诚信...


·父母赠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赠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


·起诉离婚后需要做什么?
      夫妻双方如果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离婚,就需要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诉离婚。我们知道,起诉离婚之前需要提交民事诉状,将双方的信息、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问题等进行详细的说明。那么,起诉离婚后需要做什么呢?它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


·离婚北京抚养费标准新规是怎样的?
      北京离婚抚养费标准根据我国婚姻相关的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


·法院审理事实婚姻的认定特征有哪些?
       一、法院审理事实婚姻的认定特征有哪些?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