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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通过人行横道应下车推行,否则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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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本案中,受害人在通过人行横道过程中,没有下车推行,而是采取骑跨的方式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增加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概率,故认定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是正确的。经审查,受害人虽然采取骑跨的方式通过人行横道线,但其佩戴了安全头盔,且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证发生碰撞时受害人骑跨电动自行车的动态情况,故受害人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责任相对较小,法院酌情判定受害人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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