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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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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出现已经有许多的时间,对于信用卡相信上班族一般都会办理一张以备不时之需,但是当前还有许多人使用信用卡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然还有与信用卡相关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过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了解,那对于我们来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的使用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在防止信用卡犯罪被盗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自身不要沾染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于信用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我们一定要激励打击,不过在此之前,我们还需要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释有所了解,以免自身会遇到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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