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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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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营业,我提供的劳动也属于出租车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虽然形式上两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公司具有人格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具有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我不能选择不提供劳动,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的谋生机会,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两者具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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