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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无论是拐卖妇女的行为还是拐卖儿童的行为,这其实都是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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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无论是拐卖妇女的行为还是拐卖儿童的行为,这其实都是会构成犯罪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而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拐卖行为,对犯罪分子实际作出的处罚也是不同的。那到底对拐卖妇女罪应该怎么进行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拐卖妇女罪应该怎么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拐卖妇女罪的处罚作了以下规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指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只限于被拐卖的妇女童。行为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结婚”等目的。依照本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指犯本款规定之罪的人同时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强行发生性关系”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罪量刑均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这里所说的“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的行为。“伤害”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行为。“侮辱”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有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规定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的原则合并执行。根据本款规定,如果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被买妇女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被买妇女的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除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量刑以外,还应根据其所犯其他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收买和出卖两种行为,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无论其收买时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又出卖被害妇女,即属于本款所规定的情况,依照本款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被买妇女的意愿”,是指被买妇女以各种方式向收买人提出的愿望或者要求。“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买人提供路费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让被买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

在司法实务中,不仅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同时收买被拐卖父母、儿童的行为也是构成了犯罪的,并且这两种行为构成的罪名是不同的。对于拐卖妇女的犯罪,按照规定一般是在5-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但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则最高是可以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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