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组织机构,只有是有法律上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都是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的,我知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否则属于方法的经营活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后其合法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不需要名称字号的此步可省略);

2、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非许可项目的此步可省略);

3、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交资料

1、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

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5)进市场的提供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入市场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无偿提供使用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的声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馆)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成为个体工商户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责任承担,我国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是个体工商户注销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消灭,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同的,除此之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办理并不难,只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示7个工作日即可。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条文具体有哪些?
      劳务派遣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用工方式,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三方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专门的章节进行介绍。那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条文具体有哪些?我们通过下文罗列了有关法律条文,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


·劳动法工伤认定范围是什么?
      人们在上班过程中,或者上下班途中,有时候会遇到意外情况受伤。只有的话,人们可以尝试申请工伤认定。按照规定,经过认定属于工伤的,人们可以拿到一笔赔偿。当然,只有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内,劳动局才会受理,那么,劳动法工伤认定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劳动法工伤认定范围是什...


·国庆加班工资规定有什么?
      国庆加班工资规定有什么?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之下不得不去加班来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在相关法规中对加班也有一定的说明,确保工作者的劳动可以得到更高回报,尤其是对于工资的发放有着详细的说明,那国庆加班工资规定有什么?下面就详...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身体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从而患上疾病。而此时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身体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从而患上疾病。而此时到医院看病就医的,就需要向单位请假,这段时间也可以被称为医疗期。那么实践中,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实践中,既可以是由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当然也允许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提出申请。但对于不同的主体,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应当要注意的地方也不一样。那其中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1、要注意时效问题。 《...


·单位是否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
      我们发现在劳动合同里面其实也是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的,但需要注意劳动合同与其他的合同不同,我国在这方面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限制。若当事人需要进行违约金约定的话,那么单位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单位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吗 ...


·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工伤认定应注意什么
      并不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或范围内遭受的人身损害就统统可以认定为工伤,此时还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才行。而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最后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主张工伤赔偿。究竟工伤认定条件是怎样的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


·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方一般需要和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
      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方一般需要和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上会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完成后,还需要对建设的内容进行审核,只有审核通过才可以交付。这时候可能就会产生纠纷。为了减少这样的纠纷发生,我国专门出台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面律师26...


·安防工程质量保证的体系是什么?
      安防工程质量保证的体系是什么 其实在我国工程的种类是可以分为很多种的,除了一般的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以外,还有一种工程是现在越来越被您能够运用到的是安防工程。安防工程主要包括视频监控,防盗报警,智能家居等。安防工程也有自己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安防工程质量保证...


·疫情期间单位不让员工回家是否合理
      疫情期间单位不让员工回家是否合理?如果是出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单位这样做是合理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问题,和整个建筑工程的造价是紧密相连的。现在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问题,和整个建筑工程的造价是紧密相连的。现在一般的建筑工程在修建的时候,建筑成本是比较高的,所以在预留质保金的问题上,是需要有着统一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的,质保金的比例实际上也不应该过高。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