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归哪个部门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质量归哪个部门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没有质量保证的工程也就失去了安全保证,质量和安全永远是一体的。工程质量也有专门的管理部门,目的就是加强质量的管理,从业人员都很清楚工程质量归哪个部门,一般都是质量管理站,专门负责质量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的验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下面本文就针对工程质量作一番介绍。

一、建筑工程质量归哪个部门

房屋建筑质量由建设局下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设厅有关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立法和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在从业的各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培训各级质量检查、监督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负责全省的监理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管理;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省内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内工程质量投诉。

二、对工程质量应该如何控制管理

质量控制管理目标全面贯彻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质量管理不留死角质量保证措施:

(1)工程施工前,由分公司主任工程师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质量策划,主要内容有:确定和配备适宜的控制手段,施工过程,施工设备,工艺装备、资源和技能达到规定的要求。确保各种程序及有关文件在项目中使用的协调性,编制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作业指导书。明确过程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要求,规定验收标准。明确质量记录的要求和方法。

(2)严把材料质量关,对材料供应商须进行评审。对进场材料须进行验证,按规范进行检验、试验,并实行监理见证取样制。严禁未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投入使用。

(3)所有的机械设备进场时须进行调试运行,在使用时注意维修保养,使机械设备从进场开始就一直能保证正常使用。

(4)施工班组的选用上,推行工程样板段比赛竞选方式,优选技术力量强、质量责任心强、有实力的班组,从施工人员上保证施工质量。

(5)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科学、可行的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上保证施工质量。混凝土采用泵送工艺,根据不同季节调整外加剂的类型,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框架柱和剪力墙模板选用70 系列钢框竹胶模板,小槽钢抱箍加固,梁采用组合钢模板,现浇板采用大块覆塑竹胶板模板,碗扣式脚手架早拆支撑体系,保证模板的刚度和稳定,模板缝粘贴胶带纸,防止混凝土漏浆。测量器具采用校验合格的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卷尺等测量工具,严格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建筑轴线、标高及预留、预埋件位置的测设控制。施工时,将根据《保定市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要求编制装修细部处理措施并实施,以保证装修工程质量。

(6)根据工程质量目标,做好质量预控计划,从工程总体到各分部分项都制定出质量预控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检查落实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

(7)严格执行图样会审、技术交底等技术管理制度。技术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对质量通病和本工种施工重点、难点如框架柱轴线控制、预留预埋件施工等更应进行详细交底,工长、质检员现场严格把关,督促检查交底的实施。

(8)严格执行各种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道工序处于受控状态。实行“三检制”、“样板引路制”、“预检、隐验制”、“测量放线复测制”等。

(9)坚持周六质量联检,开展质量评比,根据质量评比结果进行奖罚兑现。根据工地质量情况适时召开质量专题会。赋予质检员对班组的工程质量处罚权、停工整顿权、质量上等级的奖励建议权等。

(10)关键工序设置质量管理员重点管理,对特殊工序进行边疆监控,从“人、机、料、法、环”各个环节对特殊过程进行控制。

(11)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成立QC小组,攻克技术难点,探索科学保证质量的施工方法。

(12)制定施工过程中和竣工交付时的成品保护措施,并设专人负责,使责任落实到人。

(13)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搞好岗位培训工作,使特种作业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14)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记录技术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项目部设专职文档员1名,负责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文件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一般都是专门涉及的质量管理站,根据质量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当然,即使施工单位也要积极的践行质量标准的要求,免得自己后期返工的麻烦。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标准,不仅是为了使质量达标,同时也是为了确保不因质量问题发生安全问题。




·黑劳务乱扣工资怎么办?
       一、黑劳务乱扣工资怎么办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怎么约定
      很多劳动合同中都有试用期方面的条款约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讲,这个试用期其实也就是相互之间进行考察的一个时期。但这个期限也不宜过长,否则的话就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该怎么约定才好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


·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试用期辞职怎么给工资?
      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都不是很明显,因此对劳动者辞职、单位辞退的要求也不是那么严格。因此,有的人就觉得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


·一、解决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一、解决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很多时候单位还支付赔偿金给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


·试用期第一天受伤算不算工伤
      试用期第一天受伤算不算工伤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事故是可以按照工伤处理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


·一、造成伤残误工费的时间如何确定?
      一、造成伤残误工费的时间如何确定?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


·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
      一、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凡符合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髌骨、跟骨、距骨、 下颌骨 、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根据上述标准,和其他工伤法律条例规定,工伤骨折构成10级,如有...


·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流程是什么?
      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流程是什么 一、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流程是什么? 1、掌握辞退员工的原因 2、谨慎做出辞退的决定 3、收集固化辞退员工的证据 4、面谈前的准备 5、面谈的实施 6、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面谈的结果及约定的离职时间,人力资源部可以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人力...


·个人工伤申请流程包含什么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需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需要补充说明的地方,因此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这里我们提供一篇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供参考。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简称乙方) 根据...


·端午节加班怎么计算加班工资
      端午节加班怎么计算加班工资转眼马上就到端午节了,端午节既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也是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在端午节放假,如果因为生产所需要职工加班的,要支付一笔加班费给职工。企业是否支付加班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那么端午节加班是哪天?下面我们给广大劳动者介绍下这个知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