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在我国,每年的建筑工程设施数不胜数,由于工程建筑带来了巨大的能量损耗。为了节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建筑节能等相关政策。建筑节能工程在空调以及照明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一)技术文件

1、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节能设计图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如节能设计说明、节能设计计算书等);

2、外墙墙体、屋面和热桥部位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的设计说明及构造图;

3、 制造试样所用的建筑和保温材料

墙体试样:如是普通粘土空心砖墙则应索取普通粘土空心砖约60块,如是小型空心砌块(190×190×390)墙则应索取14块整块和7块半块小型空心砌块;

屋顶试样:应索取0.20立方米混凝土材料;

砂:约200公斤;

胶凝材料(水泥30公斤、石灰膏10公斤等);

保温材料及安装保温材料的附件(按1.5平方米计算);

抹面材料和饰面材料(按1.5平方米计算)。

(二)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测

已经封顶或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项目,在验收前都应该做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测。检测抽样方法:单位工程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体,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同一检验批中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套(间),其中顶层不得少于1套(间);当检验批中总套数不足3套(间)时,应全数检测。受检部位应从受检住户或房间的主体围护结构中综合选取,每一受检住户或房间,受检部位不得少于一处。

(依据:GB50411-2007中的4.1.6;《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DB45/T393-2007中的10.2。)

(三)建筑节能检测验收的有关规定:

1、检测依据: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DB45/T393-2007

(3)广西建设厅文件“关于转发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公告的通知”(桂建管〈2008〉20号)。

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项目的划分:

(1)墙体节能工程;

(2)幕墙节能工程;

(3)门窗节能工程;

(4)屋面节能工程;

(5)地面节能工程;

(6)采暖节能工程;

(7)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

(8)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3、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批进行验收:

4、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本规范的规定。

(依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3.4验收的划分)。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我们可以得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节能工程的技术文件、围护结构现场实测以及不同分项节能工程的验收标准等等。建筑节能工程是绿色建筑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一定要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设备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长
      设备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长一、设备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长?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加工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吗?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加工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吗?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一、 加工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加工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


·死亡后是否有误工费的赔偿?
      死亡后是否有误工费的赔偿?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死亡后是否有误工费的赔偿?死亡后是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根据以下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字(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工伤住院期间工资该如何算
      雇主的工伤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用人单位出现工伤证明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一定期限的待遇。工伤住院期间的工资是多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受伤的工人应停止工作以治疗工伤,包括出院后住院和休息,这段时间称为停工工资期。工伤前正常...


·劳动合同多久签
      劳动合同多久签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是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工厂倒闭职员工资是怎么支付的?
      工厂倒闭职员工资是怎么支付的? 一、工厂倒闭钱员工工资怎么办? 工厂倒闭的,要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当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然后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最后才用于来清偿一般债务。 如果工厂倒闭后,所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分配结束,劳动者无法获得分...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责任是什么
      关于工资支付,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一个具体的支付时间,实践中最多允许在约定时间前后支付工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拖欠工资,此时单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那单位拖欠工资的责任是什么呢?本文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单位拖欠工资的责任是什么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


·工厂倒闭员工按劳动法怎么赔偿?
      工厂倒闭员工按劳动法怎么赔偿?工厂倒闭员工按劳动法怎么赔偿 一、经济补偿 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没工作抚养费该怎么判?
      一、没工作抚养费该怎么判?法院一般按照当地生活标准判决。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夫妻离婚时,即便达成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必要时要求对方给予抚养费。另一方无工作的,如果其具有劳动能力,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通知金含绩效工资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通知金含绩效工资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通知金,它是和工资不一样的,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开通至今,他是按照公司的标准来进行支付。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


·工伤认定最快下达时间是多久?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疏忽或出现意外情况,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后,首先应尽快去医院接受治疗,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医治身体康复或病情稳定后,职工就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了,一旦通过工伤认定就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同时还可以根据伤害情况申请工伤赔偿,那么,工伤认定最快下达时间要多久呢? 根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