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有哪些

根据解除行为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两种,其中单方面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两种。

(一)协议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与对方协商: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有两种,一是协议解除,二是单方面解除。无论是哪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如果劳动证没有明显的过错,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工伤8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8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一、工伤8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


·南京市工伤旧伤复发怎么办
      南京市工伤旧伤复发怎么办老工伤人员要是旧伤复发,看病也能用工伤保险报销了。苏州下发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将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于2009年1月起实施。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


·什么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了更好地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是犯罪。另外,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同样不构成本罪...


·被拖欠童工工资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不得招录童工,使用童工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使用童工,但有些企业仍然会选择顶风作案招收童工,招收童工就罢了,还不给童工发工资,不得不说良心确实坏到了极点,那么,被拖欠童工工资该怎么办?详情参考下文。 一、雇佣童工不给工资,可采取以下...


·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吗
      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吗 一、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吗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去哪里起诉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去哪里起诉1、如果是劳动者想向法院起诉,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2、如果是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分为两种情况,若争议涉及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事项,该裁决是终局裁决,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只能有条件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劳动者个人工伤认定程序怎么办理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该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过,如果单位拖延不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来说,劳动者个人工伤认定程序怎么办理才好呢?可能很多人都对此并不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个人工伤认定程序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试用期没买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
      试用期没买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的;如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权。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处理: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


·变更劳动合同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我们都知道合同的签订是需要一定的格式,这样签合同的时候可以随时拿出来,根据具体的事例再做一些详细的补充就好了。很多公司都有着自己公司的合同模板,但有的时候随着一些政策的出台,合同的模板也跟着改变。下面就以变更劳动合同模板为例,解释下。 劳动合同的变更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


·员工主动辞职可以获得补偿吗
      关于员工辞职,可以分为主动辞职与被动辞职。其中主动辞职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而很多时候员工辞职的可以从单位那里获得一定的补偿,那要是员工主动辞职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获得补偿吗?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主动辞职可以获得补偿吗 但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


·工程质量的内容有哪些?
      有质量的保证,是工程的得以存在的价值,在施工之前,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法律规范,确定工程的施工质量,在施工过程中,也必须遵照该标准的规定,在验收时,如果不能满足验收的规定,那么,是不能进行交付使用的,那么,根据规定,工程质量的内容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的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