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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双方都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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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我们知道,其实很多夫妻处理离婚是通过协议离婚的。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下,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有原告被告,但是如果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法院如何处理夫妻双方都起诉离婚吗?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一起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案件举例
2006年2月1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婚生子随其生活,李某给付子女抚育费,财产依法分割。同日,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开庭前,李某也向法院提起为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受理李某的起诉后方注意到此前已受理了张某的起诉。
[评析]
应以裁定驳回李某起诉的意见,但驳回的依据应当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指为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触的判决,或为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或为维持生效判决之既判力,法律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制度。一事不再理有两层含义: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事件,在诉讼进行中另行起诉。因为诉讼一经提起,即发生为诉讼系属上的效力,该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不得再以一方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另行起诉。
(2)诉讼标的在生效判决中已经作出裁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另行起诉。这种效力称为判决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对当事人行法院均有约束。对于当事人而言,某一事件一经受理或作出裁判,即不得再行起诉。对于法院而言,某一诉讼一经受理或作出裁判,不得另行受理。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是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所谓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当事人并不限于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同处于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不得另行起诉,被告同样不得另行起诉;同一法律关系,指产生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同一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内容相同。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同一事件。若三个条件有一个不同,就不是同一事件。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理论,也是各国民事诉讼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将其作为一项原则规定,但在有关条文中也有所体现和反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此项规定就包含了一事不再理的含义。
上述案件,张某、李某基于夫妻关系而提出的同一的离婚请求,显然属于“一事”的范畴。李某就已经起诉且正在诉讼过程中的事件另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法院已就李某的起诉立案受理,故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因李某的起诉不应受理,“合并审理”的观点亦就难以成立。
我们知道,如果双方都提起诉讼的话,法院一般会驳回后起诉一方的起诉,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所以,双方同时起诉明显是同一案件的审理,法院只会受理其中一个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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