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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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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条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不受辈分的限制,但是在代位继承时以亲等近者优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其子女,这主要是由于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如果将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过于宽泛,就会使与被继承人没有太多血缘以及情感联系的人取得遗产,因此要对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采取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侄子女、甥子女。2、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在有其他继承人时与他们共同继承,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独自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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