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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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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遗嘱如果要有效成立,在形式上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是指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见证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一方面必须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次,见证人还需符合数量方面的要求。最后,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名来代替在场见证。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

代书人为见证人中的一人,需要符合见证人的资格条件。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只能用亲笔手写的方式,不能运用打印等其他方式。代书人在书写遗嘱时要严格忠实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将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准确无误的记录在代书遗嘱中。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当交给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核对,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确认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书写姓名。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既表明的自己的身份,也表明了对遗嘱内容以及立遗嘱过程的确认。

4、注明年、月、日

在代书遗嘱中必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即注明年、月、日。遗嘱上注明的日期对于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代书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所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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