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租售同权是为了控制房价,缓解人民的买房需求而出台的政策,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房产租售同权是为了控制房价,缓解人民的买房需求而出台的政策,也是一、二线城市为了更好的留住人才而制定的。在房产租售同权政策下房屋的所有人和房屋的使用人拥有对该房屋所出位置的同样权利,利益的相互冲突也必然会为这项政策的实施带来很多不利的现象。
一、应该怎样实施房产租售同权
加快“租售同权”的立法工作,有步骤地解除捆绑在房屋上的特殊福利。租购同权的目的是解除捆绑在房屋上的特殊福利,从而引导人们理性对待租房与买房,避免为了特殊福利而被迫购房。建议有步骤地解除捆绑在房屋上的特殊福利,诸如教育、医疗、退休金等逐渐与住房脱钩。为了消除民众的疑虑,相关部门应当抓紧进行立法工作,尽快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租房民众在公共福利方面,与购房民众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广泛征求意见,加快“租售同权”政策落地办法的制定。既然租售同权的思路已经确定下来,剩下的问题就不是行不行的问题,而是如何落地并有效运作的问题。这需要各地根据具体的公共资源数量和结构,广泛征求意见,制定落地的实施细则。目前,网络舆论对此政策有疑问,这并非坏事,相关疑问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确,使得政策操作更加有针对性。建议相关部门就此广泛征求学者、专家以及利益攸关者的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的调查研究,最终拿出一套有利于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方案。要坚决纠正将所有权的权重排在租赁权之前的错误倾向。如果把所有权排的权重在租赁权之前,因为公共资源是有限的,租房者的利益还是得不到保障,难以实现所谓租售同权。如果要暂时将住房与教育、医疗进行切割,也需要废止并不公平的积分办法,而根据报名来随机分配资源。政府层面提倡房子主要是用来居住的,而不是用来炒作升值的,就是要纠正住房过度金融化的问题。加速租赁性住房的供应,充分配套相关资源。推广“租售同权”,阻力较小的举措是增加租赁性住房,如果再配套相关资源,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学区房泡沫的进一步膨胀。同时,与保障性住房等政策关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加速推进“租售同权”。应当综合考虑在稳定房价的基础上,大规模建造具有租赁性质的住房,以预防租赁需求量上升导致房租上涨。“租售同权”从制度层面降低了投资购房的重要性,但只是在存量房源中进行性质调整,要真正降低房租,甚至降低房价,还有必要大规模增加租赁性住房,并提前配置相应的公共资源。抓紧整治租赁市场混乱,平衡房东与租客利益。之前我国的房市政策是鼓励人们购房,因此将开发商的住房开发、销售作为监管重点,大量法律规范是规范房屋买卖的,而对有关房屋租赁的租期、租价和租赁期间租客的权利义务等问题的规定不完善,导致租客与房东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租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日本有一段时间也出现这个问题,后来日本加强了对租客权利的保护,实现了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大体对等。我国当前租赁市场非常混乱,不仅租客利益得不到保障,房东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房产中介两头欺负房东与租客的现象一天解决不了,就无法实现“租售同权”的政策目的。 坚决防止房价与房租同涨。针对有些舆论认为,公共资源是既定的,而房屋数量没有增加,如今租售同权了,增加了房屋租赁市场上的需求数量,会导致房租上涨,房租上涨会增加房屋所有人的收益,进而推动房价上涨。政策制定者要充分考虑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租售同权”政策实施的同时,还要增加公共资源供应的数量和质量。房租之所以到处乱涨,主要原因是我们的租赁市场多是由私人主导的,而公共租赁资源相对较少,很难影响租赁市场。因此,要想平抑房租过快上涨,就需要增加政府的公共租赁房数量。初步取得了一定得成效。但是随着人们对政策的了解以及市场会发生的变化,是否还会对调控房价起到作用还是有待考究的。因此还需要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对该项政策的变化逐渐的完善这项制度,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怎么计算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怎么计算卖商品房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意料之外的事情,商品房买卖违约就是最普遍的体现。在发生商品房买卖违约以后,守约方可以主张商品房违约金。那么,商品房买卖违约怎么计算违约金?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依据合同约定 按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


·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之规定,及《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一般认为,不动产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


·离婚房子给了女方但没过户怎么办?
      离婚后会牵扯出许多的问题,例如孩子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等。其中涉及经济的问题最难处理,也是双方仅凭协商最难解决的问题。账户资产分割起来还相对容易,而房产则是双方据理力争,谁也不肯让步的一方面。那么离婚房子给了女方但没过户怎么办?下面看看我们整理的内容吧。 一、新婚姻法离...


·通常在贷款买房的情况下,需要购房者自己支付首付款,然后剩余的
      通常在贷款买房的情况下,需要购房者自己支付首付款,然后剩余的房款,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不过此时有人就问了,那贷款买房子首付多少钱呢?其实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规定的首付比例都是不一样的,下文中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贷款买房子首付多少钱 贷款买房有很多种,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


·回迁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有哪些?
      回迁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有哪些?一、商品房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经常可以在电视中看到的报告无非就是某夫妻离婚纠纷等,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离婚不一定都会发生纠纷,也有协商分割财产的,一般主要是对于房产的分割,很多人想要知道夫妻离婚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夫妻双方离婚...


·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
      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一、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


·20年房屋产权到期了还可以买卖吗?
      20年房屋产权到期了还可以买卖吗? 一、20年房屋产权到期了还可以买卖吗? 20年房屋产权到期了还可以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


·不管是租赁房屋还是进行房屋买卖,其实很多人都会选择通过房屋中
      不管是租赁房屋还是进行房屋买卖,其实很多人都会选择通过房屋中介进行的,毕竟房屋中介手里的房源比较多,同时也起了一个居间人的作用。但通过房屋中介买卖房屋也是有风险的,那具体可能会产生怎样的风险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通过房屋中介买卖房屋有什么风险 陷阱一:二手...


·一、 婚后买房写夫妻双方是共同财产吗?
      一、 婚后买房写夫妻双方是共同财产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购买的房子且注明了夫妻双方的名字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可能会被判为某一方的财产。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


·一、房产证夫妻共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房产证夫妻共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