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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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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单务合同仅一方负有债务,另一方享有权利,自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等能够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自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可能会适用的是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

3、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该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无需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提出履行请求。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包括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例如,1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交付了8000吨大米,尚缺2000吨;抑或卖方交付的1万吨大米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但卖方仍然要求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等严重问题,仍然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对于对方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于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前面举的例子,1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交付了8000吨大米,尚缺2000吨,买方可以只支付8000吨大米的货款,有权拒绝支付尚缺的2000吨大米的货款。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迟履行的,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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