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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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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当事人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也是合同编规定的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共同的成立要件。三大抗辩权均不适用于单务合同。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也是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共同的成立要件,只是不安抗辩权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后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3、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了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根据其与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致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很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放贷款。又如,某娱乐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付演出费若干,因歌手生病住院可能难以如期演唱,娱乐文化公司即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向歌手预付约定的演出费。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具有两个层次的效力。在第一层次上,符合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但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中止履行只是一个暂时的状态。在第二层次上,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一个“补救”的机会,即要求对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对方未提供担保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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