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生活中,各种建筑工程完工以后,必须有相关的验收单位进行验收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生活中,各种建筑工程完工以后,必须有相关的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只有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才可以被承认和使用。但是,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的单位,并不是说随随便便都可以,国家对于其也是需要经过评定以后,才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所以,我们特为您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六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条

三、申请条件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四)综合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4、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

5、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6、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

(五)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3、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4、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5、见证取样检测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一)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续期、增项类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资质变更的审批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法定的验资机构提供 验资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及其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

(九)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上岗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对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评定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经过各项审批都满足国家的规定后,才有资格对建筑工程进行检验。在检测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的时候,可以参照以上资料,准备好所有的证件以后,有国家的相关机构进行资格评定。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五险一金辞职了怎么办2023
      五险一金辞职了怎么办1、有新单位如果不是裸辞,那么,进入新单位后,公司会继续帮你缴纳五险一金,新公司试用期不买五险一金,可以找人事商量,自己全额支付五险一金的费用,让公司代缴2-3个月。2、没有新单位可以找个专门的代缴社保的公司缴纳五险,但是一定要确保公司正规;还可以个人到当地社...


·一、国企不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国企不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国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是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国企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国企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这里要注意,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关系,不少企业兴修水利工程,鉴于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办法、检测的内容等都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由于不少朋友不知道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故而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


·公司员工加班管理规定有哪些
      ???公司员工加班管理规定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么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针对这三种情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令用工单位不满,那么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么?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现在劳动争议的事件越来越多,许多人想知道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以及劳动争议涉及到的其他法律知识,我们懂得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知识就会减少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能。为您解释此类问题的法律常识。 1、案件受理 编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是常见现象,有工伤劳动者就要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用人单位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劳动者要申请赔偿就要出示工伤鉴定的结果,工伤伤残鉴定是工伤鉴定中的一个流程,有单独的评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职工工伤伤...


·领导扣我工资该怎么办?
      领导扣我工资应该怎么办?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法律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劳动监察部门 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足额的工资;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要求...


·什么情况可以解聘孕妇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孕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应该怎么计算员工的工资
      应该怎么计算员工的工资一、应该怎么计算员工的工资1、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劳动者的出勤、绩效考核得分以及加班情况计算;2、月计薪日为21.75天,比如某员工工资2500元,满勤24天,员工上班21天,则当月工资为2500/21.75乘21=2413.79元;3、法律依据《关于职...


·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就需要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
      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就需要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过这种劳动关系不是永久性的,因为各种的原因,员工离职或者被辞退,就需要和单位解除这种劳动关系,这样才可以和新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而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劳动关系的解除的定义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的形式。 一、劳动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