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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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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的一种。通常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对方有违约的风险或者存在丧失商业信用的其他风险时,就可以提出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其成立要件包括: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存在法定的事由为前提,而且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且在存在违约风险的一方没有化解风险的举措时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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