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司法实务中,我国规定了一些比较人性化的制度,就保护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等等,针对不同的制度,罪犯或者犯罪分子要想适用的话,这都是需要先满足规定条件才行的。那其中假释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呢?而假释与监外执行又有哪些不一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假释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与缓刑不同。两者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限,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两者也存在许多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适用缓刑的根据则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适用的时间不同。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地不执行;缓刑则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二、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与监外执行也存在以下几点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择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就包括适用对象、根据、时间以及不执行的刑期的不同,大概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当然,不管是适用缓刑还是假释,要是不满足规定条件的话,那自然肯定就是无法获得相应机会的。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罪犯在服刑期间怎么减刑?
      罪犯在服刑期间其实是可以争取减刑机会的,那实际服刑的期限就会比当初判决的刑期要低一些的。但现实中,却有很多罪犯并不知道服刑期间怎么减刑,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怎么减刑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


·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用赔偿了吗
      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用赔偿了吗交通肇事中涉及到的责任主要是三方面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交通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这三种责任并不是都要同时出现,尤其是其中的刑事责任。因此有的人就在问了,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用赔偿了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肇事司机承担了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什么判刑
      在生活中,我们有时会接到陌生人的电话、或者收到陌生的短信来向我们推销某种东西,这时您应该能够感受到,我们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被他人泄露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本人允许而将个人信息泄露于他人,属于涉嫌侵犯公民隐私罪,法律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什么判刑,目的就是加强个人信...


·一、醉驾拘役执行流程是什么?
      一、醉驾拘役执行流程是什么?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2、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看守所。 3、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


·认罪了检察院会不予起诉吗?
      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公诉类犯罪,也就是说必须检察院提起公诉才能由法院加以审理判决。为了对犯罪人实现教育和惩罚的双重目的,刑法也规定了一些从宽处罚的情节,比如说认罪伏法。那么认罪了检察院会不予起诉吗?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


·我相信,电镀厂污染环境罪对大多数人来讲都是很陌生的,甚至从来
      我相信,电镀厂污染环境罪对大多数人来讲都是很陌生的,甚至从来就没有听说过有这个罪名。电镀厂作为环境污染的很大一部分来源,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电镀厂污染环境罪的出现是很有必要的,能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电镀厂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方法。一、...


·收购盗伐林木罪怎样判决的
      一、收购盗伐林木罪怎样进行判决 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哪些(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是?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是?只要是涉及到未成年的犯罪为处罚都是比较严厉的,但是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受到重点保护的,但是事实上总是有一些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是?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


·寻衅滋事量刑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量刑是怎样的?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


·偷窃后自首承担刑事责任吗?
      偷窃后自首承担刑事责任吗? 偷窃后自首承担刑事责任吗? 要承担; 盗窃超过三千元以上,涉嫌盗窃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判缓刑。一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