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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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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谁?埋藏物,顾名思义,也即在地底下发现的物,通常情况下,埋藏物是早在古代就已经埋藏于地底下了。由于时间久远,故而无法判断所有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知道中国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谁,而引起的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埋藏物的所有权究竟归属于谁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埋藏物的概念
所有权属已无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
二、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埋藏的物品应该归自己所有,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是关键。对一个国家而言,“藏宝于民”是应该被允许的,只要是在合适的范围内。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依法持有的祖传文物及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包括通过赠与,通过买卖,通过参与拍卖过程当中的竞拍的行为取得的个人文物的所有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尊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而如果能证明挖掘的财物是其祖辈所有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与国家的。由于埋藏物的价值是很高的,若放任发现埋藏物的人自主处理,不仅会造成邻里纠纷,而且容易导致国家财产的流逝,所以在发下意识物后,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告程序,直接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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