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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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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近年来,征地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其中出现的政府与社会的冲突比比皆是,在政府与社会两者之间寻求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一直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而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就是针对于这样一个热点问题而专门出台的政府文件,那么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五章附则

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建设依法用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征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四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政府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和接受安置,按时交付土地。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民政府的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并以此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用人均耕地0.3(含0.3)亩以下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征用人均耕地0.3至0.8(含0.8)亩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征用人均耕地0.8亩以上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7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第七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用人均耕地0.6(含0.6)亩以下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5至6倍;征用人均耕地0.6至1(含1)亩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征用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

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第八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第九条地上建筑物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有其他合法土地使用权来源,其补偿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房屋按墙体外线包围面积计算;

(二)凹阳台按建筑面积计算,挑阳台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无墙房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下列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木、苗圃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一条征地涉及的供电、通讯、管道、道路等设施的补偿,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其所有权人领取补偿费后由户主在规定期限拆除。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下列人员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一)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

(二)服役期满回原籍的义务兵;

(三)大中专在校学生;

(四)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

(五)依法收养和随婚迁入人员。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后粮食社的人均耕地不足0.4(含0.4)亩,蔬菜社的人均耕地不足0.3(含0.3)亩,按人地比例计算农转非安置人员数。

第十六条确定安置人员的年龄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农转非劳动力人员(18至60周岁的男性农民和18至50周岁的女性农民 ),除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因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愿意按现行用工制度接收,并且被安置人员自愿接受安置以外,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的,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将安置费拨付给接收安置单位。

第十八条农转非自谋职业人员自谋职业费标准为每人10000至15000元。自谋职业费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其他农转非人员安置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员发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以本地区最低月生活保障费计发,累计最高限为12000元,不足 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

(二)60周岁以上男性和50周岁以上女性人员,实行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2000元养老金。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实行托养或交由当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另外每人一次性发500至1000元的困难补助费。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实行统建和自建相结合方式解决,从严控制自建。具体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据实确定。

第二十一条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需实行统建住房的,由土地统征机构按规划要求,征求农转非被安置人员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征地农转非人员购买统建房,其购房价格以同区域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准,购房面积按每人25平方米计算,超面积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户农业人员实行自建房安置。自建房鼓励建中心村和向小城镇集中。

自建房宅基地面积按农民宅基地规定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户户口及人员核定一律以冻结户口迁移时间为准。下列情况按一户计算宅基地面积:

(一)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有子女的随子女计算户口人数;无子女的,夫妻合并计算户口人数;

(二)18周岁(含)以下子女,父母(或者一方)在世的与父母(或者一方)计算户口人数;

(三)属劳动力年龄段的单独立户的夫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多子女且有一个以上子女属于劳动力正常分户后,夫妻一方随劳动力子女户口的除外)合并计算户口人数;

(四)服现役的义务兵随直系亲属或者配偶计算户口人数;

(五)服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随直系亲属或者配偶计算户口人数。

第二十五条征地农转非人员进行住房安置时,下列直系家庭成员可进行住房安置:

(一)以前因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未进行住房安置,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的;

(二)户口迁回原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的;

(三)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和劳教的;

(五)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六)冻结户口迁移前已出生的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落实住房安置期间已完清计划生育手续的;

(七)其他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除后,住房未落实的拆迁户发给每人每月60元寄住费,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拆迁户一次性发给2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攀枝花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攀府发[1992]86号)同时废止。

通过文件可以看出,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基本涵盖了征地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冲突与矛盾,包括资金补偿问题、住房安置问题和人口安置问题等,这也成为了解决当地征地补偿问题的指导性文件,而这份政策性文件无疑对于其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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