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拿走遗失物如何定性,可否定罪?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拿走遗失物如何定性,可否定罪?当乘坐出租车,去餐厅就餐,或者购物时去试衣间试衣,无意间将贵重物品遗失,难以寻回,这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即使报了案,寻不回的可能性也很大。这些无意间丢失的物品属于遗失物,但是对拿走遗失物如何定性?下面我们就来和您聊聊。
一、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的客体,而无人占有之物却不能当然的依先占取得所有权。与此同时,“遗失”一词意在下落不明,故只有动产才能遗失,不动产的位置是固定的,即使被他物掩盖仍不能为遗失。而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作为一种抽象观念,权利也不存在被遗失的情形,但某些财产权利证书,如提单、仓单、记名证券等,则不妨成为遗失物。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但此种管领力的丧失必须为确定的丧失,仅于一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包括自有房和租借房)忘记置于何处的物品也不是遗失物,因为物品仍处在权利人的管领之下,所谓“房屋不丧失任何占有”。占有的丧失,是否由于占有人的疏忽,在所不问,但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有权处分人的意思,也非因他人的侵夺。对物有处分权的人自己抛弃之物,非遗失物。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但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将物抛去者,其是否成立所有权之抛弃须待代理人之承认,此时亦得仅生占有丧失结果。在城市人群拥挤之处失落随身携带的物品,可以马上认定构成遗失。3、须无人占有。这是指原占有人已丧失对物的占有,该物还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其原因则在所不问。若一直有人占有,不论占有人事实上是否意识到此种占有的存在,皆不构成遗失物,而可能构成遗忘物、赃物或误取误占物。此“无人占有”特指在被拾得人拾得之前遗失物的状态,当其被人发现占有之后往往被称为“拾得物”,但此并不改变其为遗失物之本性。
二、拿走遗失物如何定性?


遗忘物之外的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侵占遗失物,实质上就是将基于无因管理而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可以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所包括。不过,尽管我们认为将遗失物理解为是在形式上是不同于遗忘物的财物并可以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中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包括,这并不表明我们赞同立法者对遗失物和遗忘物所采用的目前这种分两款规定的立法模式。因为从本质上讲,无论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都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而丢失的财物,两者具有相同性,而且在实践中对究竟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司法人员往往从财物的存在状态上不易判断,尚需根据原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陈述来认定,那么这样就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对于司法人员认定为构成了侵占罪的侵占遗失物或遗忘物的行为究竟是依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还是依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判刑的,其抉择权并不是司法人员,而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这样的话,无疑是很不严肃的。因此今后在修改刑法时,对此问题应该予以妥善的解决。
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拿走遗失物,其主观上非法占有失主财物的目的已经非常明显,客观上也具备了拒不退还的行为要件,其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我国刑法规定,侵占遗忘物可以定性为侵占罪,但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比较复杂,拿走遗失物如何定性,不管是在法律学界,还是实务操作中,仍旧是一个具有很大争议的问题。有一个关键点在于拿走遗失物的行为主体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对整个案件的性质几乎起到决定性作用。



·刑事诉讼法哺乳期6个月可以监外执行么?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会按照程序开展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按照规定,像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果不具备收监条件,则可以申请监外执行。这体现的是人道主义关怀。那么刑事诉讼法哺乳期6个月可以监外执行么?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哺乳期6个月可以监外执行...


·在我国规定醉驾是否一律入刑?
      在我国规定醉驾是否一律入刑? 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醉酒驾驶”。简单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不谅解从犯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不谅解从犯怎么判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事业单位职员过失犯罪应开除吗?
      事业单位职员过失犯罪应开除吗?事业单位职员过失犯罪不一定会被开除,具体的规定如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


·如何认定受贿共同犯罪?
      不管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其实都是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但是因为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此时做出的处罚也是存在差异的,因而很有必要先做出认定才行。那现实中该如何认定受贿共同犯罪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认定共同犯罪需要什么条件共同犯罪,是故意...


·国有资产 重大国计民生流失金额多大,涉及犯罪吗?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关注国计民生问题,即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和人民的生活问题。国有资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强大后台,有着不容小觑的地位。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国有资产 重大国计民生流失金额多大,涉及犯罪?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说明什么?
      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说明什么? 一、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说明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免于刑事处罚说明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


·变造货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变造货币在我国只能有国家发行,但是由于伪造、变造货币成本小,利润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近年来伪造货币的大案逐年上升,变造货币的犯罪也呈增长的势头。因此,对伪造、变造货币犯罪必须给予坚决打击。不过我国对变造货币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关押时间折抵刑期可以吗?
      关押时间折抵刑期可以吗? 一、关押时间折抵刑期可以吗? 可以折抵,但有一定的条件。 看守所主要是用来关押未决犯(还未拿到生效判决的被告人、犯人)的地方,如果判决生效,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就会把犯人送到监狱执行。 看守所属于公安系统管理,监狱则属于司法系统管理。 在刑...


·到底畏罪潜逃意思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社会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身边处处都有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益,但是有些人触犯了法律之后却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法律中有一个代名词,就是畏罪潜逃,众所周知,畏罪潜逃的罪责是很大的,那么到底畏罪潜逃意思是什么? 一、到底畏罪潜逃意思是什么? 畏罪潜逃...


·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既遂如何判刑的?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既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