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非法集资有什么特征?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法集资的行为主体虽然一般有集体和个人两类,但是大多是以集体犯罪为主。公司是常见的非法集资的集体犯罪主体。在受害者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简单的梳理,符合公司非法集资立案标准的就会立案侦查。那么,公司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公司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常见的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三)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

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五)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

非法集资陷阱:

(十六)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以公司单位的非法集资,自经受害人举报后,一经查实其非法集资的数额产国五十万就会立案侦查。这就会回答了“公司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若想得到减刑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犯罪事实。


·企业裁员的经济补偿
      企业裁员的经济补偿 裁员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


·公司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


·签订合同时分公司印章是否有效?
      签订合同时分公司印章是否有效?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公司法人死亡变更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人死亡变更流程是什么? 在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中的企业也是不断建立,按照公司法要求也会设立一名公司法人,如果出现了意外情况造成公司法人突然死亡,那么是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手续,公司法人死亡变更流程是什么?是要携带有关材料到工商局更换营业执照,其次也要去质监局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的区别是什么?
      在众多公司的种类中可以发现有的小公司虽然有完整的结构却在内部的人员中只有一个人,而这样的公司主要就是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那么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其实区别主要在于法人性质以及资本的来源上。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区别。一、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的区别是什么?《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


·注册食品公司要多少钱?流程和条件是什么?
      注册食品公司要多少钱?流程和条件是什么? 如果想开一家食品公司,首先需要注册,各种手续办完注册成功的情况下,所开的公司才是合法的。那么注册食品公司是需要一定费用,并且有相关流程和条件的。注册食品公司要多少钱以及需要什么条件和流程。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食品公司注册流...


·出资人不是公司法人怎么控制公司可以不出资吗?
      如果一个公司的法人在对公司进行控制的时候,那么它的出资人就会有一些相同的问题,那么出资人不是公司法人怎么控制公司可以不出资吗?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司法人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这个就需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出资人不是公司法人怎么控制公司可以不出资吗人们常说的...


·公司裁员补偿金怎么算
      公司裁员补偿金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


·企业并购的程序有那些?
      企业并购的程序有那些?企业并购的基本程序: 一、并购决策阶段 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即进行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的特征模式,以及并购方向的选择与安排。 二、并购目标选择 定性选择模型 结合目...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