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期限是多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期限是多久?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过关,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也出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如果质量符合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这个措施也是为了挺高工程质量,但是具体该如何返还保证金,可以听我们慢慢说来。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期限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还”。适用此规定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当事人混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质量保修金对应于缺陷责任期,故将保修金返还期约定与保修期相关联似有不妥;其次,此约定概念上比较模糊,保修金返还期仍不明确,是保修期期满后一年返还呢,还是交付满一年后返还?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义,那么保修金具体是在一年后的哪一期日返还,亦未明确;2、笼统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专业工程有着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约定却没有考虑到保修期的差异性,这将会给保修金返还造成障碍,即是采用5年保修期满后返还,还是2年保修期满后返还,亦或是待最长保修期满后集中返还,还是分别依照各专业工程保修期满后分段返还呢;另外,法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甚为长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一般为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似有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势必会增加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使得本就利润有限的工程业务亏损,显失公平;此外对于保修期满后的返还期日亦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两年)后返还”。此约定明确了保修金返还期起算日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一致,符合保修金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要求,然对于具体返还期日并未明确,易引发结算纠纷;4、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实践中不乏有疏于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实例,施工单位在索要保修金时,建设单位或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拖延返还,或以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恶意克扣,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其一,在补充协商不成且合同无其他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保修金返还可以适用最长二十四个月(两年缺陷责任期)的交易习惯,要求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最长两年后的特定期日返还;其二,在给予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返还义务。二、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有哪些?1.变化一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2.变化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保证金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为工程的质量提供有利的保障。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保证金也是不予退还的,此举也是为了提醒施工单位,要按照标准和要求施工,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



·一、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代签吗?
      一、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代签吗?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可以代签的。根据民法通则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换句话说,法律将默认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为的一种方法。 如何认定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首先应当明确代签劳动合同是否能适用民法规范...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 (一)固定期限:自__年 月 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


·女职工哺乳假从那天算2023
      女职工哺乳假从那天算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哺乳假的时间长短规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哺乳假一般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


·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格式是怎样的?
      我们申请离职的同时,应该要求单位开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此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那么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格式是怎样的?开具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有什么用?下面律师结合一个范本同您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格式是怎样的?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


·工伤认定超过一年要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中关于工伤认定时限的规定,最长提出认定的时间也就是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内,当然要是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则时限要求就更短了为30日。但现实中却也有可能出现工伤认定超过一年的情况,那此时要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超过一年要怎么办 是否...


·劳动者辞职的程序是怎样的
      现实中,不管是劳动者向单位辞职,还是单位辞退劳动者,除了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外,同时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那实践中,劳动者辞职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是否需要赔偿单位的损失呢?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辞职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


·椎间盘突出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椎间盘突出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


·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在各个城市中也会建造起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那么在施工建造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责任该如何划分呢?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那么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怎...


·怎样对加班工资基数计算
      怎样对加班工资基数计算 在单位安排了加班之后却又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大多数劳动者还是知道该如何维权的。但要是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呢,此时劳动者要知道是怎么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中就要求对加班工资基数计算。下文中,我们就来告诉您怎样对加班工资基数计算。 (一)怎样对加班工...


·公务员绩效工资标准有哪些
      一、公务员绩效工资标准 1、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


·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必要?
      公司招聘员工如果单靠看简历肯定是不够的,简历只是一份书面材料而无法看出员工实际的业务能力。所以即使签了合同,公司也会给员工一段试用期,只有在试用期内通过检验才会被正式录用。但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必要?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必要吗? 试用期合同不是一个单独的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