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再婚有房贷抚养费降低可不可以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再婚有房贷抚养费降低可不可以?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三、抚养费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也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婚姻法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只要是花在孩子身上的开销,都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以上两类支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

孩子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为限。上海婚姻律师  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抚养费具体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以什么方式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可定期将钱款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孩子时给付现金。

实践中,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也用一定方式,如支付保险费、外出旅游费用等折抵抚养费。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能否由一方独自全部承担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费用的,这样的协商结果应当不予准许。

子女已成年还需要支付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我国相关的法律也是有规定的。如果再婚有房贷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法律固然有规定,但是,生活中,所有的事情在操作时,都是要看具体的事情来操作的。无论如何,只要我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创造了一个好的环境,对的起自己的良心就好。


·房屋赠与多久能办完
      大概半个月。无论哪种形式,只要是房屋过户更名从办理到领新证都需要四十五个工作日左右。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相关部门办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这期间,无论那一道审核,只要是需要签字画押的,就必须双方同时到场。房产局还算省事,最复杂的在土地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


·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
      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在房价高居不下的今天,殊为不易,因而受到了市场的青睐,但是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如果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这个回迁房能购买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回迁房能购买吗 回迁房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


·房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
      房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 一、房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 1、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中所处分的房产,必须是自己个人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只能视为部分无效,对自己所依法享有的份额,才可以依...


·新婚姻法全文 房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民法典》关于房产的具体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


·房子过户是一种公示行为
      房子过户是一种公示行为,它仅仅是一种登记公示作用。显示该财产所有权人的变更,同时也会发生物权行为的效力作用。至于赠与,那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自由处分其财物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房子过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房子过户的原因有很多的,并不仅仅是赠与,还可以是买卖、...


·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 ? ? ? ? ? ?婚姻家庭律师 ? ? ? ? ? ?合同事务律师 ? ? ? ? ? ?债权债务律师 ? ? ? ? ? ?交通事故律师 现在的年轻人辛辛苦苦买到房,虽然说现在房屋质量基本都有保证,可是万一遇到有质量...


·银行房屋他项权利有哪些?
       银行房屋他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凭证,是由房屋登记的相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的他项权利和我们日常所说的房产权意思有些相近,但不是完全一样,房子的产权是一种所有权,而他项权利则除了房子的产权人之外的人员对于房子的所涉及的权力。 银行房屋他项权利: 1、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时间?
      在外租房的时候,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益了,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那这个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呢?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时间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解惑。 一、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时间? 一般根据双方合...


·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注意,否则很可能会在事后引发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基于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


·房屋租赁在当今时代是比较常见的一个事情,大到一些大型的商场往
      房屋租赁在当今时代是比较常见的一个事情,大到一些大型的商场往外租赁,小到个人的房往外出租,在这些过程当中都有可能会产生租赁纠纷的相关问题。所以说为了避免这些纠纷,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租赁合同管理的依据法条是什么? 一、租赁合同管理的依据法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