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

大大小小的工程建造完以后都会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合格以后,整个工程才算完工。但是,验收员也不是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判断的,而是需要根据建筑所用材料以及建筑的用途来客观的判断该工程到底合不合格。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呢?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重点

(一)“统一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二)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三)建筑工程质量:反应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四)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有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五)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六)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七)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八)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验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九)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十一)灰土地基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控项目包括:地基承载力、配合比

(十二)混凝土预制桩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控项目包括:桩体质量检验、桩位偏差、承载力

(十三)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控项目包括:桩位、孔深、桩体质量检查、混凝土强度、承载力

(十四)跨度小于4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十五)底模及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十六)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十七)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十八)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十九)混凝土的养护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12N/㎜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二十)混凝土强度确定 P88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十一)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

工程在建造完成后,最后一道工序就是验收,验收员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已经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将验收资料如实整理汇报,这不仅是对自己,对工程负责,也是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企业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决定书为送达劳动者的处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将劳动者作开除、辞退、自动离职等处理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将处理决定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几年或十几年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处理决定没送达或送达不合法,是否必然导致被撤销?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劳动关系是否能恢复...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发生了工伤之后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发生了工伤之后,肯定是要进行工伤鉴定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多的获取到赔偿金,太和县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的领取伤残补助金,一般是为本人7个月的工资,这7个月的工资是按照平均的工资来进行计算。工伤十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


·辞退工作很差的员工要赔偿吗?
      辞退工作很差的员工要赔偿吗? 一、辞退工作很差的员工要赔偿吗? 如果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不完成工作任务,可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以此...


·工地上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
      工地上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


·工伤鉴定十级法律时效是多久?
      一般在工伤职工受伤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这对于职工来说是在受伤后再事故处理中比较重要的一步,因为用人单位需要在工伤鉴定结果后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那么工伤鉴定十级法律时效是多久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鉴定十级法律时效是多久? 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公司单方解除,也可以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更可以是双方协商解除。但不管是由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都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以。那其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


·辞退员工补偿有代通知金吗?
      辞退员工补偿有代通知金吗?辞退员工在一定的情况下是有代通知金的。需要注意的是,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进行这项动作,需要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二、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有关职业病工伤待遇的最新规定(1)按照《职业病防
      有关职业病工伤待遇的最新规定(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施工安全协议书如何写?
      施工安全协议书如何写? 我们经常在施工现场看到安全第一的标语,因此也可以看出安全施工占据重要地位。双方在进行施工时,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需要签订安全协议。那么施工安全协议书如何写?接下来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以下吧!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3、通过起诉进行解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