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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不判决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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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不判决是否合法?

对于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不可调和的民事纠纷,是可以申请法律诉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需要按照流程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判,最后做出判决书,对于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不判决的现象是否合法呢?

一、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不判决是否合法?

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结案,并给相关当事人发放判决书,对于不判决的现象是会受到惩罚的,故而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不判决是不合法的。

二、民事诉讼一审的流程

(一)立案及分案

1、立案: 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2、分案: 立案完成后,案卷暂时存放在立案庭,每天下午由各庭室的内勤到立案庭取当天的新案子(有时内勤较忙,也可能两天取一次),内勤将新案子拿回后,将所有新案子交给庭长,由庭长负责分案子,分完后,再由内勤登记后,分给各办案法官。

以上过程一般立案后的2-3天即可完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新案子交给承办法官后,法官会交给书记员进行案件的前期工作。书记员拿到一个新案子后,一般首先看案卷中有无保全申请,若有保全申请,则需要先做保全,后发诉;若无保全申请,则可直接发诉。

1、保全:

按照保全的财产的种类不同,具体操作的人员也不同:若需要保全的财产是银行存款,则由业务庭的法官或书记员直接去银行冻结或查封,若保全的财产是房产或车辆,则由送达保全科的法官负责查封(业务庭的书记员将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交给送达保全科的法官,有他们负责保全)。在此阶段,若想加快案件的进度,律师需要主动联系办案的书记员,并积极配合法院完成保全工作。

2、发诉:发诉法院通常的方式有一下几种:

(1)直接送达: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此种方式是最直接最快捷的送达方式。

(2)若被告不能到直接到法院领取,则将需要送达的材料送到送达保全科,由他们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或住所地,进行送达。此种方式一般比较慢,原因是送达保全的法官的效率不是很高。

(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原告承担邮寄费用,以EMS的形式寄出,该种方式的优点是诉讼比较快,且有邮寄回执,可直接作为送达回证使用,缺点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费用;另一种方式是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出,此种方式的优点是费用由法院承担,缺点是速度比较慢(法院一般一个周才发一次信)。

(4)告送达:在以上几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上公告,这种方式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任何费用,只需将公告贴到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上即可;另外一种公告方式是在报纸上公告,这种方式需要当事人承担公告费用(公告诉状、传票、判决的费用为300元,公告上诉状的费用是200元),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以上四种方式通常情况下是按照(1)—(4)的顺序使用,故不同的案件发诉所需要的时间长短会有很大的差异,且通常的发诉的顺序是:先被告,后原告。

3、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4、庭前需要提交证据,答辩状,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等,可直接联系书记员。

5、立案后,若要查询案件的承办法官,打电话问一下立案庭案件分到了哪一个业务庭,再打那个业务庭的内勤电话,即可查询案件的承办法官。

(三)开庭及开庭后的工作流程

1、庭审的程序:

(1)核实出庭人员的身份情况;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

(3)宣布开庭,进行法庭调查;

(4)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被告答辩;

(6)原告举证,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内容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7)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谈质证意见;

(8)被告举证,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内容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9)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谈质证意见;

(10)法官总结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并针对该焦点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

(11)法庭辩论辩阶段:首先由原告辩论发言,而后被告辩论发言,最后双发互相辩论,在此阶段,在前面陈述过的观点尽量不要再重复,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

(12)法庭调解阶段:在此阶段中,法官会比较功利,因为法官非常渴望能够调解结案,这样可以不用写判决,所以作为律师,应当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配合法官将案件调解成功,尽量不要在调解阶段为当事人出一些不利于调解的主意,这样会引起法官的极度反感。若双方对于某个或者某些争议的标的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可能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关于鉴定的具体问题见后面的详细叙述。

若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则可当庭出具调解书,宣布闭庭;

(13)双方做最后陈述,看笔录签字,休庭。

2、关于鉴定问题的说明:

对于案件的争议标的价值或者其他专业性问题原被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另,若鉴定申请不是当庭提供而是庭后提供的,法官可能会安排双方到法庭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做一个询问笔录。

以上工作都完成后,由书记员根据鉴定申请制作委托鉴定审批表,由办案法官签字后,送到办公室,由办公室送到法院的鉴定中心,再有鉴定中心代表法院对外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的种类的不同,有的鉴定需要由书记员,当事人的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完毕后,会向法院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法院会发给双方的当事人,并组织双方质证,然后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解,或者做出判决。

3、以撤诉的方式结案:若是在立案后,在判决宣告之前一方当事人提出撤诉的,法院通常是提交撤诉申请的同时就出具撤诉裁定。

4、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在法官写好判决后,需要将判决的拟稿交分管院长审批,分管院长审批后,由书记员交文印室打印后,再到办公室盖人民法院院章,以及蓝章。

宣判的方式有很两种:一种是当庭宣判,若是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明了,可以当庭宣判的,则在十日内向双方送达判决书,若是择日宣判则当庭送达判决书。

(四)结案后的工作流程

1、对于以撤诉和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都一半的退费。退费的程序为:由书记员填写退费通知书,后分别交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拿着退费通知书身份证件及法律文书,到退费处进行退费。

2、发放案款:有的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依法执行判决或调解书中的内容,将案款交纳给法院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出具收据其中一联交给办案的书记员,书记员根据收据联上的数额填写发放案款通知书,后交办案法官,庭长,分管院长签字后,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领取案款。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不判决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会经过立案以及分案的程序,然后会将案件移交给法官,法官会让相关司法人员准备前期的诸如提交证据、寄送传票等工作。在开庭掐需要核实到庭人员的身份,案件审理结束后,需要处理结案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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